1700
课程内容:
课程简介
0-3岁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对人的智力发展、性格培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每年新出生人口2000万左右,面对这一社会现状和育婴人才职业技能培养的社会需求,育婴师作为一种新职业应运而生
培训对象:
亲子园、幼儿园、托幼机构等从业人员及准妈妈、新妈妈和有志从事育婴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既从事0-3岁婴幼儿教育、保育工作人员及对婴幼儿早期教育感兴趣的人士等。
培训内容:
0-3岁婴幼儿生理发育特点、心理特点;婴幼儿日常生活护理;新生儿抚触及疾病预防;婴幼儿营养需求特点及营养餐配制等。婴幼儿早期教育及智力开发;自理能力、交往能力的培养;婴幼儿非正常行为的鉴定与矫治方案;婴幼儿成长的监测与评价;护理礼仪;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教育等
认证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和劳动部合并后的名称)——请认准国徽标志
认证制度
唯一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审核单位
唯一执行IS9000的认证
国家考试时间
收费标准(人民币)
在校学生 1700 含报名费、书费 培训费 考试费 认证费
在职人员 2300 含报名费、书费 培训费 考试费 认证费
上课时间、班型:
晚班 18:00-20:00
周六、周日白班 9:00----16:30
申报条件
(一)育婴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经本职业育婴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二)育婴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育婴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 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级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三)高级育婴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用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育婴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 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厅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 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连续从事本职工作2年以上。
国家重要通知:
近期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和劳动部合并的新名称)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8号指出
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原则上都应立即停止。凡未经批准和向社会公告的职业资格,今后一律不得开展相应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
关键词:协会证作废 劳动部人事部合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物流师》唯一认证机构
点击查询:
http://www.mohrss.gov.cn/mohrss/Desktop.aspx?path=mohrss/mohrss/InfoView&gid=f900b2a5-c1c0-4d8d-a83a-90e5d77551f7&tid=Cms_Info
报名手续:
在校学生提供身份证、学生证和在校证明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A3纸),共递交3份,在校证明原件一同递交,近期免冠白底彩照片一寸2张、二寸8张。
在职人员提供:身份证、最高学历证,在职证明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A3纸),共递交3份。有在职证明要求的原件同时递交,近期免冠白底彩照片一寸2张、二寸8张。
大连旭日红尾职业培训学校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0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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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教育、民政、财政、工商管理厅(局、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等工作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以下简称国办73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国办73号文件精神
针对近年来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集中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办73号文件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上来。要按照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各类人才合法权益的要求,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抓紧抓好落实工作。
二、严格要求,全面深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一)清理规范内容。各地区和各部门要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全面清查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情况,包括资格设置、资格类别、实施机构、资格相关培训、资格证书印制和发放等工作情况。对于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清理规范,民政部门配合。对于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所在地区负责清理规范。
(二)清理规范方法。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分步、分类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一是对于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必须认真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对清查中发现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原则上都应立即停止。对确需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是各类企业自行开展的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应立即停止。三是要全面检查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特别是考试、鉴定重要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公平公正,严格有序。四是对举办考试、鉴定活动的单位(机构)与职能不一致、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的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或予以纠正。五是对违法违规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六是对强制开展的考前培训、以考试为名推行的各种培训、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举办的各种培训,坚决进行查处。对在培训活动中进行的虚假宣传等,及时予以纠正。七是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政策,对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对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境外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办73号文件要求,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
(三)清理规范结果处理。各地区和各部门在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两类情况分别做出总结,并汇总形成本地区或本部门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工作总结,认真填写《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按照国办73号文件要求,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工作总结和《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抄报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工作总结主要内容:一是基本情况;二是处理意见;三是规范发展意见。具体包括: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基本情况;清理规范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对每一个职业资格明确提出保留、取消、停止、调整或归并的处理意见;详细说明各类职业资格名称、类型、设置依据、设置部门(或单位)、实施部门(或单位)、实施时间和已获得资格人数、涉及范围、证书名称及需要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筹研究进行调整、审批并予以公告的理由;下一步规范发展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清理规范工作总结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批准保留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期分批向社会发布公告。凡未经批准和向社会公告的职业资格,今后一律不得开展相应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
(四)清理规范时限要求。2008年6月30日前,各地区和各部门要完成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并上报工作总结和《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清理规范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分类管理、有序实施、严格监管的要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各类职业资格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各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省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承担好清理规范的牵头工作,会同本地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好各类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的相关工作;各地财政和价格部门负责全面清理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活动,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各地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为;各地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欺诈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各地民政部门和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会团体开展的有关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各地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对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劳动)司(局)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
四、加强领导,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建立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协调机制,共同负责清理规范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本通知的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周密部署,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切实完成好这次清理规范工作。
在清理规范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联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公 安 部 监 察 部 教 育 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工 商 管 理 总 局 二○○八年四月三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学院概况
学校荣誉 2003年12月首家推出十余种国家职业资格认证项目 2004年4月份第一期物流考试达到98%通过率 2005年8月接受大连新闻独家采访。 2005年12月冬季直接命中考题 2005年国家职业资证书考试及获得证书总人数在同领域中居全省之首。也创造了有史以来最佳成绩。 2006年被同行业誉为品牌学校、在中澳两国政府支持下,已成功引进澳洲国际职业培训最新教学。与澳大利亚TAFE学院于2004年9月签订合作合同,学员通过学习后可获得TAFE学历及职业资格证书。 2007年旭日红尾连续三年一路领先. 2008年独家承办国家《会展策划师》在北方的考培工作,目前仅北京、上海、深圳有考点.
培训简介 现设国家颁发的物流师、理财规划师、营销师、文秘(涉外文秘)、会展策划师、报关员、报检员、人力资源管理师、项目管理师、电子商务师、心理咨询师、物业管理师、公共营养师、货运代理人、职业指导师、企业培训师、单证员等职业资格证书班30余种,并以培训、就业、参观、实习一体化的教学理念已成为同行业中领跑者,得到学员广泛好评,培训效果好,学员通过率高。 目前,已成立企业人才储备库可为企业输送各类人才,毕业生就业涉及各个领域,得到企业的好评.
师资力量 大连海大、理工、东财、交大、辽师、大外、医大等知名高校专业教授讲师;国内知名企业行政主管、企业专业培训讲师联袂主讲。主讲教师大部分硕士毕业,有主讲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一级策划师、律师、医师、心理师、保险、投资、理财、物流、报关、报检公司经理和企业培训讲师等,从事一线相关职位工作具有多年培训经验的资深专家。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 TAFE学院 中澳合作办学许可证:劳社批 [2005]74号
TAFE NSW(Technical and Further Education Commission, New South Wales) 是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教育部职业与继续教育委员会的简称,隶属澳洲政府教育部,是亚太地区也是南半球最大的职业与继续教育机构,拥有 100 多年的历史 。澳洲的 TAFE 教育与中国的职业教育有所不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通过建立国家职业资格框架,规范就业市场,规定各个行业中,技能要求高的工作岗位必须持有职业证书才能就业。其教育体系的完整性、社会地位和毕业生的受欢迎程度与国内无法比拟,是澳洲作为一个教育发达国家的成熟度的标志性体系。澳洲众多的 TAFE 学院为政府所有并由政府负责管理和资助, 每年澳洲政府提供的教育经费为 69 亿澳元。在澳洲各地共拥有 232 所学院, 1200 多门培训课程,所有专业均与实际工作职业技能紧密相连;学历专业均与澳洲大多数大学学位课程衔接。同时与世界其他国家进行教育合作, 澳大利亚 TAFE 学院吸收了全澳洲 70% 近 100 万中学毕业生前往就读, 每年在校生人数超过 520,000 人。 大连旭日红尾职业培训学校 欢迎各界有识之士前来咨询学习。 —— 领导职业领域的前沿 |